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阿里拍賣平臺,對位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扎魯特旗魯北高技術煤化工園區(qū)內的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30萬噸/年乙二醇項目的全部生產裝置及公輔工程進行了公開拍賣。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設備工程物資、電子設備及車輛;在建工程=鐵路專線、房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機器設備、電器設備和儀器儀表;無形資產-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
本次變賣財產整體起拍價:1,922,880,000元。根據諗達評估公司出具《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動資產以外的全部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內諗評字【2019】19號),即以2019年10月28日為評估基準日,委估資產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為28.28億元人民幣。
因拖欠工程進度款 構成嚴重違約
時間回溯到2014年,東華科技作為總承包商,承擔了內蒙古康乃爾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并簽訂相應總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開展各項工作,按計劃穩(wěn)步推進工程項目建設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內蒙古康乃爾的資金問題,該項目處于非正常執(zhí)行狀態(tài)。本著雙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態(tài)度,本公司一直維持項目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截至2016年8月底,內蒙古康乃爾共批復工程進度款267150.43萬元,實際支付累計211119.74萬元,尚有56030.69萬元未支付。
內蒙古康乃爾作為合同簽訂方,應嚴格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全面誠信履行合同義務。其上述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因此,2017年5月東華科技向內蒙古高院提起訴訟。2018年5月22日,內蒙古高院對于本公司與內蒙古康乃爾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2017)內民初42號】。具體判決如下:1、內蒙古康乃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東華科技工程進度款50554.94萬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2、東華科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內蒙古康乃爾出具36962.813萬元的銀行履約保函,有效期應持續(xù)到雙方試車合格之后6個月為止;3、東華科技于本判決后生效后十日內對內蒙古康乃爾提出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整改至經檢驗合格。本訴案件受理費3017334.50元,由東華科技負擔263619.90元,由內蒙古康乃爾負擔2753714.6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東華科技負擔。
內蒙古康乃爾不服內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對內蒙古康乃爾上訴案進行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732號】,具體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731704.90元,由內蒙古康乃爾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悉,2019年3月,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通遼中院申請對案涉30萬噸/煤制乙二醇項目現有資產進行整體查封、評估、拍賣、變賣,并申請由通遼中院指定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和拍輔機構具體負責相關事宜。
2020年8月3日,通遼中院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內蒙古高院《民事判決書》的執(zhí)行作出裁定,并發(fā)出《拍賣通知書》及拍賣公告,拍賣被執(zhí)行人內蒙古康乃爾所有的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除流動資產以外的全部資產。拍賣時間自2020年9月17日10時至2020年9月18日10時止,該次拍賣已流拍。
2020年9月29日,通遼中院決定對前述拍賣標的進行第二次拍賣,并發(fā)出《拍賣公告》,拍賣被執(zhí)行人內蒙古康乃爾所有的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除流動資產以外的全部資產。
據阿里拍賣平臺顯示,本次拍賣已是該項目兩次流拍后的第三次拍賣。